《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9-09 09:26:09
来源:青海新闻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海西新闻网讯(青海新闻网 记者崔永焘)记者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获悉: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审查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3年)海西承接工作方案(加强地方立法,尽快研究出台木里矿区生态保护地方法规),为巩固提升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三年综合整治成果,持续加强矿产、草原、湿地等资源修复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木里矿区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据环境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条例》。

《条例》明确: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优先,统筹生态环境系统治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条例》规定:天峻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海西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木里矿区内依法禁止下列行为:非法开采以及借保护、修复、地质勘查之名盗采煤炭、石料、泥炭、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违法修建水库、水电站、引(取)水工程等水利设施;开(围)垦、排干、填埋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改变自然水系状态;违法采挖植物和其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非法采集、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破坏草原标志和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实施用途;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条例》是全省首个关于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属于首创;是巩固提升木里矿区三年综合整治成果的重要制度保障;《条例》只有17条,是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小快灵”立法优势的充分体现,做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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