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 能否再分财产_热议

发布时间:2023-05-03 10:26:51
来源:中工网


(资料图片)

【案情介绍】

杨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后,无意间发现对方在离婚后马上购买了两处住房。杨女士基于自己对二人收入状况的了解,认为对方在离婚时隐瞒了真实的经济状况。但因为离婚协议已经签署,杨女士由此前来咨询,离婚之后,还想分财产,还能分吗?

【律师解答】

对于离婚之后又想分割财产的情形,首先要界定主张分割的财产是否在离婚时已经分割过。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令杨女士产生怀疑的购房款,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杨女士是可以在离婚后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的。

然而能否分割未处理财产的关键前提,在于该笔款项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哪些收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如果杨女士的丈夫用来购房的这笔款项,是由前述方式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又没有在离婚协议中 分割,那么即便是离婚后也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然而实践中,多数当事人都会如同杨女士这样,仅仅只能从一些蛛丝马迹中得出推断,而不能获取确凿的证据,该怎么办呢?律师认为,杨女士是可以先提起请求法院分割该笔购房款的诉讼,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从而在诉讼中获取证据,来证明财产的来源与去向,以确认分割的金额和方式。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由此可见,如果经调查可以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上述行为,杨女士主张分割购房款时,是可以多分的。

(来源:天津工人报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舒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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